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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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

作者:宁波福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3-07 08:49:18

为避免误导消费者,正在审议的商标法修正案草案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消费者对驰名商标普遍缺乏了解。驰名商标的认定,是对商标的一种保护,在商标纠纷中,高于一般商标的保护力度,但并不代表商品的质量好美誉度高。

为解决电动车“最后一公里”问题,宝马于2014年启动了“即时充电”项目,并于2015年正式引入中国市场。然而,浩庭商标转让网的小编得知,宝马欲在中国注册“即充即充充电和电源插头图形”注册商标,但遭到拒绝。更多信息,请继续阅读。对于新能源电动车的车主来说,续航和充电一直是他们最关心的问题。为了解决电动汽车充电的“最后一公里”问题,宝马公司(以下简称宝马)于2014年启动了“Chargenow”项目,并于2015年正式将其引入中国市场。

不过,根据商标转让网的消息,宝马有意在中国注册“即充即充即插即用图形”注册商标(以下简称竞品商标)遭遇了被拒的困境。据小版商标转让网介绍,新能源电动车是宝马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越来越成熟的新业务之一。早在2014年,宝马就推出了新能源汽车品牌“BMWi”,并于同年7月在美国市场启动了“即时充电”项目,随后于2015年9月在中国正式启动该项目,价格与中国国家电网充电站一致。

据悉,宝马还推出了“立即驾车”服务和“立即停车”服务。针对注册商标争议案,商务法官于2016年3月作出复审决定,驳回了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本案中,宝马公司提交的使用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争议商标已经在指定的电能商品上进行了宣传和使用,在中国相关商品和行业中具有较高的声誉,使相关公众能够将其识别为表明货源的标志,并获得显著特征。

商标侵权,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那么商标权侵权行为如何认定呢?

一、使用侵权行为的认定使用侵权指未经宁波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关于“类似商品”的认定,应以商标注册证书中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准。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看两种商品在功能、用途上是否具有共同点,消费对象、销售渠道是否相同。对“近似商标”的认定通常应从以下两个方面考虑:1、两个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是否相同或相类似;2、两个商标的标识的主体部分是否相近似。具体认定以普通消费者的一般注意力作为评判的主观标准,并采用整体比较与商标显着部分比较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综合判断。实践中多以商标的音、形、义三个要素考察。即读音是否相同;外形是否相近,是否可能导致普通消费者直观上的误认;意思是否相同等来判断。

二、销售侵权行为的认定在认定这类商标侵权行为时,不以销售商是否有过错为前提,只要销售商客观上销售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即可认定侵权成立。但销售商在证明合法取得商品并说明提供者的前提下,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商标标识侵权行为的认定指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擅自制造是指商标印制单位未经授权或无正当手续而制造商标标识;伪造是指故意制造假冒商标标识。制造和销售商标标识,必须按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进行,严禁未经商标注册人委托授权而擅自制造和出售商标标识,更不允许伪造商标标识。

四、反向假冒行为认定反向假冒注册商标是指行为人将注册商标人的商品合法取得后,未经其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了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反向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并未直接使用或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而是采用反向思维的方式,借用他人使用某一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信誉,推销附有自己商标的商品,从而提高自己商标的声誉。

五、对驰名商标的淡化导致的商标侵权行为该行为是指无权使用人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用于自己的和该驰名商标商品不同类的商品之上,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及其在其他方面与生产者的关系产生误认或混淆,进而使该驰名商标的特殊吸引力与识别作用发生弱化的行为。

驰名商标淡化的主要表现形式:1、以一定方式丑化有关驰名商标;2、以一定方式暗化有关驰名商标;3、以间接的曲解方式使消费者将商标误解为有关商品普通名称。

六、将他人注册商标注册域名的行为这类商标侵权行为主要有两种类型:1、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2、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他人提供的产品、服务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

七、将他人注册商标注册为企业名称的行为这类商标侵权行为成立的前提是商标申请在先,企业登记注册在后,往往是企业利用他人商标的知名度搭便车的行为,这些企业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的名称,误导了消费者,侵犯了商标权人的商标权。总的来说,行为人销售明知或应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商标专用权被侵权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在民事上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同一名称的矿泉水商标由竞争对手在农药类别册。消费者在购买矿泉水时,会不会因为联想不好而犹豫不决?顾客买矿泉水会不会觉得奇怪?例如,如果特伦斯只在乳制品上注册商标,那么有人用“特伦斯”注册农药类,还有人敢喝?一个品牌的发展是极其困难的。竞争对手可能会在品牌和消费者之间设置障碍,如果他或她滑入一只脚,这样消费者可能会对品牌有“横膈膜反应”。这实际上是一个非常可怕的问题。一个真实的案例:伊利的反对理由很简单:商标一旦在卫生间等卫生设备上使用,就会对伊利饮料造成隐患。

但即便是驰名商标——伊利自有的品牌保护之路也走得很艰难,因此多类别注册保护是每个发展中的品牌都必须关注的问题。从知识产权保护的角度看,相关商标和类似商标的注册是对多种商标的保护。一方面可以防止后来者利用类似商标打擦边球,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他人对品牌的负面影响!除商标多类注册外,商标保护还包括商标全类注册,这大多是成熟企业的选择。对于初创型中小企业,商标多类注册可以满足其需要。商标的选择直接影响到企业家和企业的发展。

一个好的商标,对企业家和企业来说,就像是乘风破浪的感觉。只有满意了,才能给企业家和企业带来更多的利润。企业家和企业对其产品的命名和保护有二个标准:一、给产品起个好名字,把产品表达清楚,一目了然;二、与产品名称相对应的中文名称。Com(即域名)必须由您自己掌握;如果二者都满意,将为企业家和企业节省至少数百万的推广成本。创业企业:成功不能复制,但模式可以借鉴!在这样一个时代,拥有知识产权就等于拥有一把利剑。有了好的利用,自然就能在市场中生存和发展,占据自己的位置。即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即注册相关或类似商标,做好商标的多类保护工作。

这种模式的目的是避免恶意企业想碰的热点,破坏企业形象。如果企业认为多类商标保护只是成熟企业应该考虑的问题,那么企业已经输在了起跑线上。在这种意识的引导下,企业无法得到发展。据了解,多类宁波商标注册的好处如下:

一、为避免企业扩大后,生产经营范围可能扩大到以前没有规划的行业或商品时出现的尴尬局面,发现使用多年的商标已被他人在该领域注册。如果发生这种情况,商标再注册必然给企业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

二、避免他人恶意抢注或弱化企业商标。企业做大后,如果企业的品牌被别人抢注,比如康师傅是方便面的商标,如果有人在马桶上注册,就会彻底丑化康师傅商标的品牌性质。如果没有多重或各种保护,康师傅只能眼睁睁地看着他人恶意篡改商标,并采用搭便车的方式。因此,多类商标注册不仅仅是成熟企业的行为。在公司成立之初,应将商标保护纳入发展战略。多类商标注册是商标保护最基本的方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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