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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商标注册申请要经过哪些流程?
商标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宁波商标注册可谓是过五关斩六将,耗时耗力还耗钱。商标注册申请要经过商标查询、提交申请、形式审查、实质审查、初审公告和注册公告等流程。在非正常的情况下,还会因为外在因素而发生被驳回申请、驳回复审、被异议、异议答辩等流程。
那么,怎么注册商标?商标注册途径:
1、直接到北京国家商标总局提交注册申请;
2、委托在国家商标总局有进行备案的专业机构代办理。
注册商标步骤:
1、先去商标局网站上查询商标,查看一下是否有相同或相似的商标;
2、准备相关的商标申请资料,如:清晰的商标图样、详细的商品服务项目等;
3、公司申请需要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申请需要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及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提交到国家商标局申请或委托代理机构代办。
商标注册周期流程:
1、形式审查:自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进行申请人资格、所选商品以及提交文件的形式审查,审查合格即出具《商标申请受理通知书》。
2、实质审查:自形式审查合格之日起10-12个月,就申请的商标进行实质审查,包括审查有无在先相同/近似商标和有无违反商标法之违反商标法规定等,审查合格即予以排期公告;
3、公告:为期3个月,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
4、发证:公告期满后1个月左右注册证邮寄到代理机构处,再转交申请人。
商标的首要作用是简单而有效地区分商品或者服务的来睬。对于消费者来说,有助于选择自己希望选择的商品或服务;对于商家来说.只有先将自己的产品与其他人的产品区分开来,才可能进行市场竞争并取得市场份额。
商标还有保证商品成服务质址的作用。如果这些商品和服务品质优良,那么由于商标是消费者区别商品的主要工具,所以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良好印象会主要固化在商标上.形成对该商标的信赖感。而随着该商标的使用被扩大到其他的商品和服务之_L.消费者的信赖也会随之扩大到新的商品之上。由此,对消费者来说.商标其有了质量保证的作用。对于生产者来说,为了保持该商标的良好声誉不玻破坏,也往往会对相应的商品或服务执行严格的质量标准.商标在客观上也起到了保证商品或服务质量的作用。
商标的使用可以形成品味和文化认同。随着时间的推移,如果使用某一商标的商品都其有类似的较一致的风格和追求,消费者对该商标的情感会升华到文化f言仰的层面.典型的例子就是“苹果”,经过早期的苹果个人电脑,近期的iPod,iPhone,iPad等多种商品的持续使川.已经成为时尚的代名词。这时,对生产者来说,商标实际上起到r宜传企业文化、树立企业形象的作川。而对于消费者来说.购买、拥有使用这类商标的商品则成了体现品位及文化认同的象征。
为进一步规范商标审查标准,做好商标审理工作,服务企业,促进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根据商标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经研究,现对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文字的商标的审查标准明确如下:第一部分法律依据对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文字的商标申请应当依照《商标法》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具体为:
一、《商标法》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二、《商标法》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宁波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三)缺乏显著特征的。第二部分含“中国”字样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对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文字的商标申请,申请人及申请商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的,可予以初步审定:一、申请人主体资格应当是经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设立的。申请人名称应经名称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二、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企业名称或者该名称简称一致,简称是经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
三、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主体之间具有紧密对应关系。
四、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应与核定的经营范围相一致。第三部分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应当严格按照以下标准审查:一、对“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或者商标中含有“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的,以其“构成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缺乏显著特征”和“具有不良影响”为由,予以驳回。二、对带“国”字头但不是“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组合的申请商标,应当区别对待。对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质量特点或者具有欺骗性,甚至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或者容易产生政治上不良影响的,应予驳回。
对于上述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应当从严审查,慎之又慎,通过相关审查处处务会、商标局审查业务工作会议、商标局局务会议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务会议研究决定。在商标注册申请程序过程中,商标申请人可以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上海精密科学仪器有限公司将被告上海精学科学仪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学公司)、成都科析仪器成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析公司)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诉称两被告将其在业内享有相当知名度的企业名称简称精科恶意注册为相同行业商标并予以使用,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严重侵害原告合法权益,诉请两被告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两被告辩称,科析公司系精科注册商标权利人,其对精科商标的使用依法受保护。相反,原告在其产品和包装上标注上海精科的行为构成对被告的商标侵权。
一审法院认为,在被告科析公司申请注册涉案商标前,上海精科和精科已作为原告企业名称的简称予以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实际具有商号作用,应视为原告的企业名称予以保护。被告科析公司将原告在先使用的企业名称简称精科注册为商标并予以使用,被告精学公司经被告科析公司许可在委托他人生产的产品上使用精科商标,上述行为均构成对原告企业名称权的侵犯,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故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企业名称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相应损失。
两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二审法院指出,对于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已实际具有商号作用的企业名称简称,可以视为企业名称。他人在后擅自使用该知名企业简称,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市场主体产生混淆,应当适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关于企业名称保护的规定而予以法律保护。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侵权行为的判定。
肯定了商标与企业名称权利冲突案件的法院主管权限,明确了司法裁判上企业名称概念的外延,并不意味着不正当竞争侵权成立。对涉案类似商业标识权利冲突纠纷的审理中,侵权行为的判定还应当在具体特定背景之下全面审查案件事实各项要素。这些要素彼此关联,相互作用,有的案件涉及全部要素,而有的案件可能只涉及部分要素,在具体案件审理中应当通过各项要素的综合考量,识别不同要素的相应权重,在动态中把握和贯彻公平诚信原则,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以下就部分事实要素简单予以介绍:
1、关于商业标识的知名程度。《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企业名称的保护区别于一般民法保护,应当以知名为条件。国外以及台湾地区类似法律均以国内周知或者以相关大众所共知等限定受保护的企业名称。根据权威性的学理解释,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条文虽未对此明确说明,但这是应有之义。鉴于商标地域范围的全国性,企业名称知名的程度不能局限在某个较小的区域,如果不是在全国范围内家喻户晓,至少应当在宁波商标注册商品类别的相关行业内全国知名。
2、关于商业标识取得权利的时间先后。商标注册保护在先权利是处理权利冲突纠纷的一项重要原则,但是这项原则的适用并非绝对。商标和企业名称同为商业标识,前者在于区分商品来源,后者在于区分市场主体,两者的基本功能均在于指示来源,分别具有其独立存在的价值。如果前后商业标识取得权利的时间间隔较短,就不能机械适用保护在先权利原则,而应当全面考察案件事实,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做出判断。
3、在后标识取得权利的意图。被告的主观意图比较难以直接证明,但是从被告企业筹办、设立的情况以及在后标识权利人对在先标识的认知事实等有助于间接做出判断。精科一案的证据就表明被告科析公司与原告精科公司同是一家科学仪器仪表产销企业,其早在2001年8月前即与原告精科公司存在经销关系,其应当知晓被上诉人在科学仪器仪表行业内简称上海精科、精科公司,但其仍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精科商标,这就表明了被告科析公司在注册精科商标时的主观意图。
最高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案件2010年年度报告中明确,将在先使用而有一定市场知名度的企业字号申请注册为商标并予以使用,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的,侵犯在先的企业字号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停止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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